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提高我市自主創新能力,促進產學研合作,規范科技企業孵化器的建設和管理,根據國務院《關于實施<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國發〔2006〕6號)、國家科技部《高新技術創業服務中心管理辦法》(國科發火字〔2005〕15號) 和市委、市政府《關于提高自主創新能力提升產業競爭力的實施意見》(珠字〔2006〕8號)等文件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珠海市科技企業孵化器(以下簡稱孵化器)是指本市范圍內以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培養高新技術企業和企業家為宗旨的科技服務機構。孵化器是我市創新服務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促進產學研一體化的重要平臺,是培育科技型中小企業及其自主創新能力的重要載體。我市支持和鼓勵高等院校和社會各界建立各種形式的孵化器,不斷完善全市創業服務體系。
第三條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孵化器認定、管理及業務指導。經認定的孵化器負責對本孵化器的入孵企業進行管理和提供服務。
第二章 認定條件和程序
第四條申報孵化器,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在本市內注冊并實際運營兩年以上,具備完善的內部管理制度和財務制度的經營實體。
(二)直接用于入駐孵化企業的場所建筑面積在10000平方米以上。
(三)管理團隊具有較高的管理水平和經營能力,領導班子健全,專職管理人員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的人員占60%以上。
(四)設施齊全,可為孵化企業提供工商注冊、項目申報、信息交流、人才引進、企業推介、對外合作、資金籌措和技術開發等多方位的服務。
(五)申報單位已設立100萬元以上的孵化資金或能為入孵企業提供風險投資。
(六)申報單位內已入駐的孵化企業達30家以上。
第五條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申報孵化器認定,須提交下列材料:
(一)珠海市科技企業孵化器認定申請表(含科技服務條件)。
(二)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工商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孵化場所證明(包括房屋產權證及附圖)復印件。
(三)專職管理工作人員名單、職務以及學歷證明復印件。
(四)申報單位的主要管理制度。
(五)入駐孵化企業清單及情況簡介。
(六)近2年來孵化器設立及使用孵化資金或其他資金情況簡介。
(七)申報單位前兩年度財務審計報告。
第六條孵化器認定: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組織評審,按科技管理程序予以認定后報市政府審批。對符合條件的孵化器,頒發“珠海市科技企業孵化器”證書、標牌并與孵化器簽訂建設合同。經認定的孵化器可按規定享受有關優惠政策。
第三章 管理與考核
第七條 對認定的孵化器,自認定之日起一年內,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組織專家對照建設合同進行評估。通過評估的孵化器,可獲得一次性科技經費補助100萬元,用于對入孵企業的場地租金給予減免優惠,或者資助相關的增值服務(含必要的科研儀器設備的添置費用)。補助經費的下達采取報銷制,孵化器可提供相關財務資料和有效憑證申請報銷。經認定后的孵化器可通過科技服務平臺建設和產學研項目的方式,獲得本市科技經費的連續傾斜支持。
第八條對享受科技經費補助費用于場地租金減免優惠的企業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企業注冊地及辦公場所必須在孵化器的孵化場地內。
(二)屬新注冊企業或申請進入孵化器前企業成立時間不到兩年。
(三)知識產權明晰,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
(四)企業從事研究、開發、生產的項目或產品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屬于國家科技部等部門頒布的《中國高新技術產品目錄》或《中國高新技術出口產品目錄》的范圍。
以產學研合作項目為研發主體的企業可優先享受場地租金減免優惠。
第九條對享受場地租金減免優惠的,原則上每個企業享受的減免額度不超過5萬元。
第十條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對已認定的孵化器實行動態管理,每兩年考核一次。各孵化器要在隔年的3月31日前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報送《珠海市科技企業孵化器考核表》、經注冊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前兩年度財務審計報告、入孵企業、畢業企業、淘汰企業名錄和孵化器發展情況總結等相關資料。對未通過考核的孵化器,限期一年進行整改;對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取消孵化器認定資格,并報市政府備案。
第十一條 孵化器每年認定一次,具體申報時間以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網站(http://kjj.zhuhai.gov.cn)發布的通知為準。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二條本辦法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2007-0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