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獎勵在我市科學技術進步活動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公民和組織,鼓勵自主創新,調動廣大科技工作者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加速珠海市科技進步和經濟發展,根據《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和《廣東省科學技術獎勵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珠海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設立下列科學技術獎:
(一)珠海市科技突出貢獻獎。
(二)珠海市科學技術進步獎。
(三)珠海市自主創新促進獎。
(四)珠海市歸國科技人員創業獎。
(一)、(三)、(四)類獎項不設等級,(二)類獎項設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三個等級。
第三條 珠海市科學技術獎勵的申報、評審和授予過程實行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不受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干涉。
第四條 市政府設立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由主管科技副市長、市科學技術行政主管部門、市財政部門、市稅務部門等有關單位領導組成??茖W技術獎勵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聘請專家組成珠海市科學技術獎評審委員會;修訂評審標準并審定市科學技術獎評審委員會的評審結果;為本市科學技術獎勵工作提供政策性意見和建議;研究、解決本市科學技術獎評審工作中出現的重大問題。
第五條 珠海市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辦公室設在市科學技術行政主管部門。
第六條 珠海市科學技術獎評審委員會設若干學科(專業)評審組,其組成人選由市科學技術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報市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批準聘任,每屆任期三年。市科學技術獎評審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根據各學科(專業)評審組的初評結果,評定市科學技術獎的獎勵項目、獎勵等級等;對市科學技術獎的評審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研究解決市科學技術獎評審工作中出現的其他問題。珠海市科學技術獎評審委員會辦公室設在市科學技術行政主管部門。
第七條 申報珠海市科學技術獎的項目,其第一完成者必須是在本市依法納稅并具有法人資格的企事業單位、其他合法組織或者公民。
第八條 珠海市科技突出貢獻獎授予在科學研究和科技創新中取得重大突破,并創造了巨大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公民或者組織。
第九條 珠海市科學技術進步獎授予在技術創新、科技成果轉化以及在科技基礎性應用研究或者社會公益性應用研究方面取得重大成果,為本市創造了顯著的經濟或者社會效益的公民或者組織。
第十條 珠海市自主創新促進獎授予圍繞促進本市經濟社會發展和增強自主創新能力,通過各種科技創新形式積極探索、勇于創新并取得成果的公民或組織,其所實施完成的科技項目具有較強的前瞻性和探索性,或者具有顯著的借鑒、示范和帶動意義。
第十一條 珠海市歸國科技人員創業獎授予在本市五年內創辦科技型企業并在本市科技創新或者技術項目引進等方面做出顯著成績的歸國科技人員。
第十二條 申報珠海市科學技術獎的項目,必須經過科學技術成果評價和科學技術成果登記。
第十三條 科學技術獎勵工作實行異議制度,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四條 珠海市科學技術獎由市政府頒發。
第十五條 珠海市科學技術獎的獎勵經費由市政府撥付。
第十六條 申報人提供虛假材料的,由市科學技術行政主管部門予以通報批評,取消其申報資格;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七條 剽竊、侵占他人科學技術成果,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騙取科學技術獎勵的,由市科學技術行政主管部門報市政府批準后撤銷獎勵,追回證書和獎金;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八條 參與市科學技術獎評審活動的專家和有關工作人員在評審活動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取消評審資格,并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九條 市政府所屬各部門及市屬各區不另設科學技術獎。
第二十條 由社會力量設立的面向社會的科學技術獎,按科技部發布的《社會力量設立科學技術獎管理辦法》執行。
第二十一條 對獲得國家或者省級科學技術獎勵的項目,由市科學技術行政主管部門報請市政府批準,給予相應的獎勵,對已獲得珠海市科學技術獎勵的項目不再重復授獎。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市科學技術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并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07年6月8日起施行。珠海市人民政府于2003年2月23日發布的《珠海市科學技術獎勵辦法》同時廢止。